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,促进介休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,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面向世界、面向未来、面向现代化的教学思想,为了规范学院的组织行为,保护学院和股东(投资人)的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:学院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益性事业法人组织。
举办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,学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第三条:学院名称为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,学院住所:介休市北坛西路239号。
第四条:学院性质及层次
性质:民办
层次:高等职业学院
第二章 办学宗旨
第五条:实施科教兴国战略,发展民办教育事业,为国家建设培养应用型技能型高素质人才。
第三章 注册资金
第六条:学院注册资金为:人民币壹仟万元整。
第七条:出资人姓名:武有伽,住址:介休市水利局宿舍
职业:介休市卫生学校校长
第八条:举办人出资额、出资方式:
举办人出资额:人民币壹仟万元
出资方式:现金投入
第九条:举办人出资额以外部分由举办人筹集或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
第四章 举办人享有的权利、义务
第十条:举办人享有的权利
一、 选举或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、监事,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。
二、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。
三、从办学结余中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回报,具体操作,执行国务院的规定标准。
四、优先购买学院新增资本。
五、学院终止后依法分得学院的剩余财产。
第十一条:举办者的义务:
一、足额缴纳学院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。
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学院债务。
二、在学院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。
三、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,不得从事有损于学院声誉和利益的活动。
第五章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二条:学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第十三条:学院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责任。
第十四条:学院依法从事教学活动,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。
第十五条:学院依法保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努力提高办学质量。
第六章 学院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
理 事 会
第十六条:本学院设立理事会,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,理事会由五人或五人以上组成。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。学院首届理事会由学院举办人召集,首届理事会理事由举办人提名。
第十七条:理事任期为五年,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。理事在任期届满前,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。
第十八条: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聘任和解聘院长。
二、提出修改学院章程的方案。
三、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。
四、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。
五、筹集办学经费,制定预算、决算方案。
六、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。
七、制定学院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方案。
八、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。
九、决定院长的报酬事项。
第十九条:理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:
一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,由理事长召集主持。
二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三、理事会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。
四、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。
五、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院 长
第二十条:本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,院长行使下列职权。
一、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。
二、实施发展规则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。
三、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。
四、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。
五、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六、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第七章 学院的党、团组织
第二十一条:学院根据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党团组织,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团组织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。
第八章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二条:学院举办人武有伽为学院法定代表人
第九章 学院的财务管理,投资回报和亏损分担
第二十三条:学院依照有关法律,行政法规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薄。
第二十四条:学院在每一学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并依法进行审计,并公布审计结果。
第二十五条:学院的财务会计报告,在召开理事会的二十日前,送交各理事。
第二十六条: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后,办学结余应按下列顺序分配。
一、弥补学院以前年度亏损;
二、列支其他财产损失;
三、按结余的25%提取学院发展基金。
四、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分配。
第二十七条: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本院制定,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。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。
第十章 学院的合并、分立、变更
第二十八条:学院的合并或者分立,由学院理事会做出决议,决议的内容包括合并的形式或分立财产相应的分割,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第二十九条:学院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变更,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第十一章 学院的终止与清算
第三十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一、 根据理事会决议或章程规定要求终止,并经审批机关批准。
二、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。
三、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。
第三十一条:学院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终止的,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清算。
第三十二条: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,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终止的,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组清算。
第三十三条:学院因理事会决议或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,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,清算组由理事组成。
第三十四条: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
一、应退受教育者学费和其他费用;
二、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;
三、偿还其他债务;
第三十五条:学院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,报理事会确认,并报送学院审批机关注销登记。
第十二章 附则
第三十六条:本章程未尽事宜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
第三十七条:本章程自审批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。